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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发布时间:2010-12-14 15:58:45


李俊是退休干部。他有一子三女,三个女儿多年前分别成了家,但是长子有点痴呆未婚,和父亲一起生活。丧偶后李俊经人介绍结识了张梅女士,双方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后李俊因患病,医治无效后死亡。李俊子女为父亲料理了丧事。李俊生前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李俊家属抚恤金22534元。在分割该笔抚恤金时,李俊的子女与张梅女士发生了争执。张梅女士认为,李俊三个女早已成家且均有一定的经济收入,长子虽然痴呆,但是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自己能创造劳动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李俊子女则认为,而子女在父亲生病期间都尽了赡养义务,且自己的大哥是残疾人,该笔抚恤金应与继母平分。随即,四个子女将继母诉至法院,要求将该笔抚恤金子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发给谁就属于谁的;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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