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00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06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黄先生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