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与王丹于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 2006年8月3日,范中以与王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庭审中,王丹主张:因范中拒绝回家,自2003年10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5万元都被范中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范中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王丹交来的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范中观点王丹辩称:范中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范中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范中赌博输钱的行为属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无效。即应视范中从未对该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5万元。故在双方离婚时,对范中已“赌掉”的5万元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