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执行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案情如下;申请人吕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井下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一个月后,吕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66天。被申请人以无合同为由,支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给付其他费用。因此,申请人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福利待遇、火食补助费5万余元。被申请人没有自动履行法律责任,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据生效裁定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