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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解民忧 司法为民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4-01-27 14:24:23


 

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煤矿几易其主,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而申请人李某由于受工伤不能工作,生活陷入窘境。案件的受理法院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确认李某的情况已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便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向他发放了执行救助金两万元,切实解决了李某的实际困难。

这是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倡以人为本原则,对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积极实施司法救助,通过救助解决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等问题,体现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法院公信力。这样既有效保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能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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