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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2-14 09:56:48


案情: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A公司给付  B公司货款、利息125万元,A公司不履行判决,   B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 A 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40万元,且对 C 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0万元,法院依据  B公司的申请向 C 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  C公司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不同意给付  B公司欠款,该公司已偿还20万元,现欠款数40万元。

问题:

法院对  C公司异议如何处理? A 公司对  C公司的债权如何执行?

答案:

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4(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C公司提出异议不予审查。A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只能执行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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