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在房屋装修中,承揽人对装修材料的瑕疵应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0-11-30 09:25:55


20081012,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房屋装修,总价款为41000元,工期为40天,具体日期是20081013日至20081123日。装修款的支付方式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向原告给付订金21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给付装修款10000元,余款待装修完毕后给付。至起诉时,被告只给付了30100元,尚欠10 00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装修款10600元,其中10000元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未付装修款,其余600元是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推拉门钱,此款庭审中被告也予以承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欠款无异议,但对装修工期及装修质量有异议。房屋装修工程没有如期完工,实际工期比约定的工期长,同时装修质量也存在问题。首先,墙面用手一碰就掉色;其次,电脑桌和书柜的用料不是约定的实木复合材质;最后,儿童房里有个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安装,而且卫生间的扣板与我挑的也不一致。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于某房屋装修款及推拉门款7000元。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家庭装修的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有上升的趋势。在房屋装修中,承揽人对装修材料的瑕疵应承担何种责任?

房屋装修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部材料均由定作人提供,俗称包工包料;二是全部材料均由定作人自己提供,定作人只提供劳务,俗称包清工;三是装修中的价值重大的主要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除提供劳务外还提供辅助材料,称清工辅料。因此,对装修材料的瑕疵,承揽人应如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要分情况处理。

在包工包料合同中,承揽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返工重作、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费用由承揽人承担。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致使定作人及其家人身体健康致损的,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医疗费用、赔偿相关损失,并对房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房屋装修合同对建筑装修材料有约定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私自调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包清工或清工辅料的装修方式中,主要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对于装修材料的瑕疵承担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庭审中,原告承认装修用料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原告对装修材料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原告同意减少装修费3600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