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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保管关系成立,物品丢失也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4 16:36:37


 

老张退休后靠着手艺干点零活,平时自行车及工具包经常寄放在妹妹单位的一楼走廊内,一来二去,老张和两个门卫也就熟悉了,来存车的时候也就打个招呼,老张没有过多的交代,门卫也没有什么承诺。一天,老张依旧来存车,把自行车推到平时存车的地方,等第二天取车的时候发现车后座的工具包不见了,于是给已经下班的门卫老王打电话,老王却说不知道。于是老张报了警,公安机关找到老王了解情况,老王承认,昨晚老张走后,他怕车后座上的工具包丢失,就把工具包放到门卫室他的床下,后到楼上办事有半个小时一楼没人也没锁门,今早交班的时候既没查看床下也没交代给下一个班。经调取监控录像,偏巧昨晚录像有一段空白,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拿走了工具包。老张一气之下,把老王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老王讲解了法律知识,在老王将工具包从老张的车后座上拿到自己床下的时候,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即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灭失,保管人应当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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