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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时间:2013-09-03 16:33:41


 

2011123日,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撞伤两名行人,经调解,李某赔偿两名伤者5万元。此后,李某向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因李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101231日,事发时李某未及时换领新证。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即“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据此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14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无证驾驶”应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无证驾驶”拒绝理赔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而驾驶证的过期不意味着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当视为无证驾驶的理解,即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本意。具体到本案,原告李某至事故发生时止,驾驶证未被吊销,且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可以证,法律也并未规定未换证驾驶证为无效。因此,原告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能等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对李某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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