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出租车发包经营,车主与承租者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16 16:32:26


 

如今在出租车运营业中,很多出租车车主将车发包出去,并与承租者签订如车辆发生肇事,由承租车承担责任的协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呢?近日南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将出租车车主和承租者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车主坚持认为应根据其与承租者之间的协议约定,由承租者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没有赔偿义务。经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车主与承租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与承租者之间的协议行使追偿权。故法院判决车主与承租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