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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3-09-20 16:32:03


 

朱某是某煤矿职工,2010年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矿方给付了朱某工伤待遇,同时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后朱某又提起劳动仲裁,称其在2007年工作时起至今,矿方一直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请求矿方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朱某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朱某的请求。朱某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井下工人,在发生工伤前并不知道有此项法律规定,应该从自己知道有该项法律规定时起计算一年时效,因此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朱某确实享有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但因其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法律是不以个人的知晓与否才对某个个体适用并产生效力的,法律效力的适用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要自觉去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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