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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买房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5 16:31:35


 

当今,大多数父母在子女结婚时都要给子女买房子,可买了房子又担心假如有一天一旦子女离婚时,另一方会不会分走房产。其实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是可以理解的。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及其前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父母为其子女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界定标准就是看婚前还是婚后。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少数人利用婚姻图谋对方财富现象,为此《婚姻法解释(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一方父母明确是为自己子女购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看来嫁(娶)个富二代倒不如嫁(娶)个潜力股,相信这项规定会改变人们的一些择偶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规定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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