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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妻房,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3-07-02 16:10:15


 

丈夫在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妻子名下的房屋卖予他人,近日某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判令存在过错的丈夫赔偿购房人损失2000元,并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1000元。

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一套住房(该套房屋所有权证是其妻被告李某的名字)卖给王某,成交价20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原告王某中介费2000元,定金1000元。合同上陈某名字是其丈夫李某在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签订后,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中介费及定金及其他费用。之后,被告陈某以该套住房是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卖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于是以李某、陈某、中介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5月,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中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陈某不同意卖房,因此,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李某明知欲出售的房产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而与原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房产所有人陈某没有签字,欲实现合同的目的明显失当。应当返还原告王某定金等费用,关于其从事的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返还,而原告王某损失的2000元中介费用应当由被告李某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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