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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恶习不改 妻子分居离婚

发布时间:2013-07-05 16:08:46


 

余某与万某19995月自愿结婚,婚后生活开始是甜蜜幸福的。但随着孩子的出生,丈夫余某便经常外出酗酒,不醉不归,后来更在外找小姐,彻夜不归。万某多次规劝,余某不仅不听,反而拳脚相向。20025月余某因嫖娼受到行政处罚,成某极为伤心,遂回父母家居住。余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多次到岳母家闹事。万某为了躲避余某骚扰不得不带孩子外出打工,并托人告诉余某,3年后回来与余某离婚。3年后,余某回到老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余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不仅有酗酒的恶习,而且还对万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因嫖娼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万某为躲避余某,造成事实上的分居,外出打工已经3年,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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