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有长子甲,次子乙。2008年李某经不住乙的再三恳请与乙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乙,并且李某与乙一起到公证处作了一份赠与合同人证书。虽然这套房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在李某名下,但一直由乙出租并收取租金。
2010年年底,李某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但因相关的医疗费用十分昂贵,需要数万元。李某已经退休,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请求甲与乙共同承担相关的费用。甲同意支付一半医疗费,而受赠的乙却表现的冷漠,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另一半医疗费,令李某感到非常寒心,无奈的李某只好将乙告到法庭请求撤销与乙签定的赠与合同。
对于李某的指责,乙也很觉得委屈,他在法庭上辩称,因为他自己有九级工伤,目前没有参加工作,妻子收入也不高,经济确实很困难。他表示,如果自己有经济能力,肯定愿意承担母亲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年事已高,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急需治疗,确需子女照料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尽管乙声称自己经济困难,但其作为儿子,理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虽然受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以履行其义务。况且被告将相关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因此,乙属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撤销这对母子间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