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史某原为夫妻。2000年5月,张某因偷盗钱财,被判3年,为此,史某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2001年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所生3岁男孩由史某抚养。史某未与张某协商,就擅自将男孩送给不知情的赵某夫妇收养,并收取了1千元抚养费。赵某夫妇抱养了这个男孩后,倍加疼爱,为他更改了姓名,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3年6月,张某得知了上述情况,几经周折后找到收养人赵某,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未成功。张某便于2003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领回自己的男孩自行抚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依据《收养法》第10条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起由母亲单方送养儿童的行为无效。宣告收养无效后,孩子随父亲张某生活,由母亲史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判决由孩子的生父母二共同向养父母赵某夫妇补偿收养期间为孩子支出的抚育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