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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创新刑事审判下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2-08-29 14:40:21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时,着重从参与创新社会管理上下功夫,在判处缓刑的同时,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监管目的,同时下发禁止令。

在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2条修订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对罪犯判处缓刑的同时,作出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内容的禁止令。针对这一规定,为了避免和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根据每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别对被告人刘灿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刘灿秀接触持有、吸食毒品人员。对被告人李文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作出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李文革进入游戏厅、网吧等,对缓刑犯作出禁止令以后,经南山法院的法官到社区进行回访,社区反映李文革现在已经不再出入网吧和游戏厅,能够有效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且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禁制令约束了罪犯的不正当行为,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并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矫正其行为和心理,促进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会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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