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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来外地小姐强迫卖淫获刑不轻

  发布时间:2011-12-22 08:51:51


从外地骗来多名小姐,强迫卖淫获取脏款。9月28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终审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廖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七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0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廖某商定从外地带些小姐来鹤岗市卖淫赚钱,于是被告人李某、廖某两人驱车前往佳木斯市。当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廖某以‘包夜’的方式从某休闲中心将杨某、高某、吴某三人带上车后连夜返回鄱阳县石门街镇。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廖某将杨某等三人带到鹤岗市某宾馆,被告人李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柯某过来帮忙。在某宾馆,被告人李某、廖某要杨某等三人留下来从事卖淫活动,杨某等三人不同意,被告人李某、廖某便采用扣手机及语言恐吓、体罚、殴打的手段强迫杨某等三人留下来卖淫,杨某等三人被逼无奈,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按被告人李某、廖某的安排,鹤岗、佳龙木斯两地的宾馆及“夜上海”美容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款7000多元由被告人李某、廖某、柯某收取。期间,为防止杨某等三人逃跑,被告人李某、廖某、柯某对杨某等三人进行了监控。2010年12月9日,吴某趁外出接客之机逃跑。被告人李某、廖某、柯某等人怕事情暴露,就带着杨某、高某到鹤北躲避,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杨某趁三被告人熟睡之机逃到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正在熟睡之中的三被告人被派出所民警一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采取欺骗、胁迫、控制、殴打等手段,强迫杨某等三人到鄱阳县石门街镇、东至县龙泉镇的宾馆以及“夜上海”美容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柯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强迫三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帮助被告人李某接送被害人,促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进行,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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