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回货款为己有 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范伟平 发布时间:2011-12-22 08:51:02
家住南山区的赵笔是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主要负责浙江地区的销售业务。两年前,赵笔曾先后在某公司提货或通知某公司向浙江地区发货。此后,赵笔从某公司20多个业务客户处收取货款4.09万元,但仅向某公司缴款1.1万元,剩余款项被其据为己有。今年8月1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赵笔身为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货款收回后不向单位报账,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处赵笔有期徒刑1年的决定。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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