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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1-12-22 08:49:37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乙无奈之下只好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甲。

法院审理认为:应撤销甲的赠送行为,因为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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