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外地,2003年在外地买了套房子。在外地,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外地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得知后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赠予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