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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起邪念盗邻居 破案被抓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12-22 08:48:39


2010年8月26日11时许和201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两次来到南山区68委4组其邻居失主刘某家,趁刘家无人之际,翻墙跳入院内,盗得铁管、油缸、水泵、防滑链篱架子、手拉葫芦、槽钢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53.00元)。闫某将上述物品卖掉,得赃款400多元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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