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来到比优特超市麓林山店购买水果时,因不满售货员的劝阻,在超市内对多名超市防损员和售货员进行殴打,造成公共场所内秩序严重混乱,无法正常营业。经侦查,被告人任某于2010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伤害他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肯定。鉴于被告人任某能够主动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说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