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来到被害人家,便产生调戏车某某的想法,遂上前抱住车某,用刀逼住车某某的脖子,并提出摸摸车某的要求,期间,王将自己的裤带解开,让车某摸其生殖器。车某见状,便假装同意,将王骗出家中,来到其家附近的食杂店,车呼救,在店内玩牌的邻居将王某抓获,押送到公安机关。认定其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肯定。被告人王某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