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无国法,一个月天内竞疯狂盗窃4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对本起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 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