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导致纠纷产生。那么发生争议时,一方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为熟人关系,吴某主张,2023年7月22日,马某以盖房子没钱为由向其借款5,000元,后吴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马某转款 5,000元。后吴某多次催要借款,马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偿还债务。马某辩称,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为当时其着急向他人电子转账,而与吴某达成兑换合意。在吴某向其微信转款时就给付了其5,000元现金,其不欠吴某的钱。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以微信转账凭证为证据主张其与马某存在借款事实,马某应当对其与吴某之间为兑换关系,该笔钱款已于吴某微信转账之后以现金方式给付的事项承担证明责任,因马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吴某与马某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对吴某提出马某偿还其借款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出借人在借出资金时,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在发生金钱往来时,无论款项性质如何,都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在转账时及时备注,做好沟通留下记录,以防在未来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导致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