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办婚礼
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同居后
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
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是否要返还呢?
典型案例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冬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农历正月订婚,原告向被告给付40000元现金作为订婚礼金,2021年年底,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挂坠、戒指、耳饰等首饰花费15000元,2022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向被告给付40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双方自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4年6月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另二人有微信转账及人情往来等共同生活期间支出。因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礼、彩礼及三金等费用共计13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且双方在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二年有余,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支出的订婚礼金、彩礼金及购买金首饰花费的费用共计95000元,被告应部分予以返还。对原告主张的微信转账及人情往来等支出,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且考虑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宜认定为因同居恋爱关系为增进感情而产生的赠予、日常支出等,故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35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释法
彩礼是以缔结良缘为目标,依据习俗所给予的财物。其间更蕴含着给付双方对婚姻的企盼与祝愿。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给付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