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李某发现刘某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暧昧的关系。于是李某开始注意刘某的行动,果然在电脑上刘某的聊天记录里发现了刘某和其它男子录下的不正当关系的视频,李某不能容忍刘某这种对自己不忠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刘某则绝不同意离婚。那他们的结果会是离还是不离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就本案来说,被告刘某同性恋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判了与原告李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因而对李某起诉刘某的离婚一案,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李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