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刘女士两人生有一子小明,结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后李先生和刘女士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明归刘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离婚之后,刘女士自己一人抚养小东,因为近年来物价上涨,孩子的各种开支也随之增加,刘女士找到了李先生要求其每月将抚养费增至600元,没想到竟然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两人因为此事争执起来,刘女士来到法院起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