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本应是爱与安全的港湾
然而
对于有些人来说却成了暴力和恐惧的来源
近日
南山区人民法院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崔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期崔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性无理取闹,尤其是喝酒后,更是言语辱骂及殴打李某某,这种家庭氛围给孩子带来了极不健康的生存环境。崔某某曾因殴打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告诫,现在更是因殴打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现李某某为保障自身安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刘海波受理此案后,立即与李某某、崔某某取得了联系,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后,结合审查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李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崔某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条链接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