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日,张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某市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在此路段行走的朱某发生碰撞,致朱某伤残。朱某因此而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应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前提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依照上述规定,无证驾驶的肇事情形,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受害人人身方面的损失后,可以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朱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