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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12-15 14:52:20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2间,现由赵某居住。叶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2间房的产权作价50000元一次性卖给叶某,叶某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刘某交付房屋。

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刘某一直没有交付房屋,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刘交付房屋。叶某是否能要回房子呢?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人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赵某的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房,其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刘某应返还其购房款50000元。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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