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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宠物犬未栓绳被车撞伤,该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4-03-28 10:58:25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但是宠物饲养人对遛狗不拴绳、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不处理等养宠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伤,宠物饲养人向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具体什么情况?请往下看......

近日,原告杜某带领其饲养的宠物狗在其家小区内遛弯,杜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跑至对面马路。此时,被告史某驾驶车辆自南向北驶来,史某车辆保险杠与宠物狗相撞,宠物狗被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杜某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取证,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告知原告和被告自行沟通解决。经过协商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杜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史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宠物狗检查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2000元。

法院认为,杜某的宠物狗与史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史某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关键在于史某是否具有过错。虽然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杜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栓好狗绳。从庭审中双方的叙述能证明原告杜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突然窜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杜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法院认为史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经法官调解后,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杜某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原告同意并撤诉。

法 官 提 示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的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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