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1月30日上午,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贪污罪,韩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南山区住房改善服务中心、南山区纪委监委、南山区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南山区人大代表、南山区政协委员、南山区法院特约监督员等多家单位70余名干部、职工现场观摩庭审。
2016年7月,时任鹤岗市南山区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韩某通过时任鹤岗市住房保障性服务中心南山区某项目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评估报告进行篡改、虚增面积的方式骗取了一户棚改安置房。韩某又伙同时任黑龙江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鹤岗区域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某乙,通过编造评估单的方式骗取了2户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119,800元货币补偿款。韩某与刘某乙各分得1户安置房屋。除了贪污事实外,韩某还受姚某请托,帮助姚某将总面积1582㎡的动迁房屋分成9户,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分别落在姚某本人及其亲友名下。事后,韩某收受姚某现金40,000元。
被告人韩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构成贪污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与韩某构成贪污罪共犯。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有序进行。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声泪俱下,向法庭忏悔自己的罪行,表示自己辜负党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一定会认真接受改造,绝不再触犯纪律的红线。
被告人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能坚守住法纪底线,忘记了初心和使命,一步步走向贪腐,最终导致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通过本案的审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鲜活地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告诫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始终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