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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课堂 | 迷糊老王的要债之路(二)

发布时间:2023-08-25 14:07:19


上次咱们讲到迷糊老王向法院起诉,但他诉求中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受保护的上限,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老王最终通过法律武器要回了借给殷某的本金和部分利息,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利。我们再来看看今天这笔钱他能顺利要回吗?


老王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因陈某做生意周转不开,于2018年7月11日向老王借款,老王借给陈某八万元。2019年7月22日,老王让陈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老王现金八万元整(80,000.00元),借款人:陈某,2018年8月1日”。出具欠条后,老王多次索要,陈某依旧未还钱,老王起诉到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80,000.00元,同时要求陈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1.2%给付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根据老王提供的借条及老王与陈某的陈述,应认定老王与陈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因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故老王可随时向陈某索要借款,老王主张借款利息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因老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其要求陈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老王的迷糊点在于老王主张陈某给付利息,但是在让陈某出具借条时,借条上又没有写明关于利息的约定,自已还举不出来其它的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最后因为自已的疏忽,导致自已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一张完整的借条应该有哪些内容?

出具借条时,首先对借款人与出借人、借款数额、用途、利息、借期、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

注意: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借条文本,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应将格式文本空白处全部填写完成或者将不适用条款划去,如果只在落款处签名而未对空白填写处进行关注,后期填写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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