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庞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地群众也认可其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男一女。2004年4月,张某发现庞某有婚外情,两人经常打架并分居。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二人虽从1995年2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属于同居关系。现张某起诉与庞某离婚,法院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后再起诉离婚。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仍起诉离婚的,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受理了可裁定驳回起诉。但对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法院则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