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丈夫叶某因感情破裂想离婚,双方在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分歧。
原来,陆某与叶某在婚后因拆迁取得了一套房屋,在庭审中,两人对房屋自行估价为40万元。陆某要求住房归她所有,她一次性给付叶某20万元房屋折价款。
叶某也要求取得住房,他3年内给陆某20万元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陆某和叶某离婚,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叶某房屋折价款20万元。陆某与叶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对房屋自行估价为4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两人都要求取得房屋,并同意给对方20万元房屋折价款,但陆某表示可一次性支付,叶某表示3年内付清,比较双方的付款能力及方式,房屋归陆某为宜,由她向叶某支付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