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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前夫欠下债务并失踪 法院判决前妻来还

  发布时间:2011-12-15 14:40:23


2006620日,王某向叶某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020日还清,月利息2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支付1.8万元。同年715日,王某再次向叶某借款2万元,还款期限仍为1020日。扣除5000元利息后,实付1.5万元。王某的朋友陈某为后一笔借款提供信誉担保。

借款期满后,王某不知去向。今年3月,叶某将王某及前妻李某、担保人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开庭时,王某未到庭,而李某称自己已与王某于2006826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王某的债务与我没有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按《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王某的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前,故李某应对这笔债务负责。法院参照银行利率,认定该笔债务纠纷实际款项为3.3万元。同时判决陈某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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