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等流行语大家耳熟能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是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最近,鹤岗市一男子并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前不久,鹤岗市一男子脱某在孙某家中与其饮酒后离开。22时许,脱某在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车辆去接自己,孙某遂驾驶车辆到鹤岗市南山区福苑小区接脱某。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依法检验鉴定:孙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脱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以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实生活中,没开车却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本案属于第二种,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不要因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使自己触犯法律,让我们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