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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再生育 非婚子女也应抚养

  发布时间:2011-12-15 14:39:04


19984月,王某与李某经别人介绍相识订婚。由于王某的父母身边没有儿子,约定男方到女方家中居住,婚后招婿养老。20029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5月诉至法院,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但此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共同生活。2007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对其子却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已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下一子,原、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于其子年幼,应由王某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支付其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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