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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成要分房 物权法新规说“不”

  发布时间:2011-12-15 14:38:03


杨某于199211月便与妻子严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与杨某的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1993年,由杨某的父母主要出资,杨某与严某参与劳动,共同建造了一幢二层住宅楼;1996年,四人又共同对该楼进行加建,形成建筑面积达200多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杨父名下;1997年,四人又共同对该住宅楼进行了装璜。杨某一家人住在一起,相安无事间,日子过去了十几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从2005年开始,杨某与严某之间闹出一些矛盾,而且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杨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都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20082月,离婚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杨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严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而且两次起诉离婚未成,为了方便生活,请求法院将家庭共同的住宅楼中应得的部分分割给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在与严某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与其父母家庭关系也存续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中个人应得份额,既无家庭和夫妻共有基础丧失情形,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存在,请求不当。为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杨某在与妻子离婚不成,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都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虽然杨某与其妻子及家人分居,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有据的。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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