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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有效

  发布时间:2011-12-15 14:35:55


被申请人刘秋月曾于19938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42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19941111日再次入院,至1995325日痊愈出院。19961128日,申请人李红旗与被申请人刘秋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12月至20002月期间,刘秋月经鉴定中心鉴定处于病中。20036月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20058月患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至1024日症状基本消失出院。
   
李红旗于2006330日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199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年时间,证明能与申请人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院治疗后已消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红旗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刘秋月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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