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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亡夫债,妻必还否?

  发布时间:2011-12-15 14:32:43


李某生前与苏某合伙做生意,8月底他突然不幸病故。不久,张某拿着一张他书写的借条,称因汽车运输生意借款5万元,要李妻还钱,借条上有苏某写的“担保人”及苏某签名。张某说,李某借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李妻从未过问生意,李某也无遗产,李妻是否要偿还李某生前所欠的债务呢?

李某生前因为与他人合伙做运输生意借的这5万元债务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合伙债务。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合伙债务,债权人就不应当向李妻讨要,而是依法应当向李某的合伙人苏某求偿。对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李某作为这笔合伙债务的经手人已经死亡,而且这笔债务的合伙人苏某也是明确的,作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要求苏某偿还。但是,债权人张某直接向你追偿这笔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李妻不必偿还这比比债务。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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