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回到校园的孩子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16 13:58:36
回到校园的孩子应该注意什么?
寒假的快乐意犹未尽,开学的号角已经吹响,孩子们即将背上新书包,踏着欢快的步伐,重返美丽的校园。在孩子们满心欢喜期待与老师久别重逢,与同学欢快嬉闹时,我们的学校、家长对于校园安全问题,却不能掉以轻心。南山区法院在此为您准备了一份关于校园安全法治案例的“礼包”,一起来查收吧!
案例一
鑫鑫与伟伟系某校小学五年级学生,二人在上午课间休息时嬉戏打闹,鑫鑫将伟伟推撞到墙壁,两人产生矛盾,在上课预备铃响起后,伟伟在老师未到达教室前,从自己所在的第一排座位跑到鑫鑫所在的第三排座位,从后面抱住鑫鑫,将鑫鑫摔倒在地,导致左臂受伤。之后,鑫鑫在老师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并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鑫鑫在打闹嬉戏过程中将伟伟推撞倒至墙壁在先,后伟伟基于先前矛盾将鑫鑫摔倒在地导致鑫鑫左肱骨髁上骨折。鑫鑫的先前行为与伟伟摔倒鑫鑫导致其受伤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伟伟的行为存在重要过错,严重损害了鑫鑫的身体健康,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伟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及授课老师在上课预备铃响起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学生在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监管疏漏,应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阳和小志为同学,到达学校进教室时,小志堵住教室的门不让小阳进去,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阳倒地,小志用身体压了小阳左腿,导致小阳左腿受伤,老师发现后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后,小阳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这起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二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让孩子安全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心愿。校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校园安全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
作为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场所,加大对未成年人在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人生观。作为家长,应教育孩子在校约束自己行为、引导孩子查找自身原因、树立和同学正确交往方式、培养直面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作为学生,当与同学发生矛盾时,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应情况寻求解决,并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伤害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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