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李先生与张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购房款,蒋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付李先生。但是,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还没办理,张先生夫妇在2010年11月份遭遇车祸双双身亡。
李先生找到了张先生夫妇的子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却遭到拒绝。李先生只好将张先生的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子女履行后续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近日,法院审理后判令张先生夫妇的子女作为房屋继承人,应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房屋销售协议属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应受法律保护。按照物权法规定,由于张先生夫妇在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时就先后死亡,房屋的物权就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他们的子女。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在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基础上,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的子女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