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刘某是同事,并且他们居住在同一小区,平时上下班都是孙某骑摩托车载刘某往返。今年8月的一天,下夜班后,孙某仍旧和往常一样骑摩托车载刘某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路墩上,致使摩托车翻倒,孙某左臂受伤骨折,刘某左腿受伤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刘某无责。孙某和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这次事故中,孙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