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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拘役一月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1-12-15 14:27:52


 日前,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562035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姐姐家与朋友喝完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南工地向新华书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街基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干警当场抓获。出经鉴定,被告人陈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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