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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课堂】“顺手牵羊”别想跑

发布时间:2023-01-31 14:10:32


“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对生活中的小偷小摸不以为意,多次盗窃亦构成盗窃罪。接下来就让我们看一起因多次盗窃引发的刑事案件吧!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焦某去被害人李某经营的鹤岗市南山区某食杂店购买食品时,发现食杂店所售卖的鸡蛋存放在后屋,食杂店老板去称鸡蛋时,收银台便无人看管。焦某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同年4月被告人焦某多次以购买鸡蛋为由支开食杂店老板李某,然后趁食杂店老板去取鸡蛋之机,窃取食杂店零钱柜中财物,为不让食杂店老板发现,焦某每次窃取的金额不高,均在100元左右。但后来食杂店老板仍察觉到了焦某多次购买鸡蛋的异常行为,故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查,被告人焦某共以此方式盗窃17次,盗窃金额共计1200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焦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向食杂店经营者李某全部退赔。故以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发现周边有盗窃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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