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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勒索钱财 未得逞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15 14:18:20


 2010919929日期间,陈某用手机向该小区的女子吴某发放短信,称知道吴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吴某敲诈人民币30,000元。后经二人以电话短信协商,确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陈某让吴某把钱汇到手机短信提供的一个储蓄账号中,并威胁不给钱就发到互联网上,以及交到其丈夫。921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报案。929日公安机关在南山某网吧将陈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谋取钱财,采取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害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使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平素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亦属初犯,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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