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没钱花了,竟打起夜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人的主意,未料被“电子眼”一一记录,被告人李某,最终被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8月15月上午,一贯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李某又想到网吧去“冲浪”,可口袋里就只剩下几张毛钱小票,于是厚着脸皮向母亲、姐姐讨钱用,不想皆碰了“钉子”。气急败坏的李某决定“自谋”财路,一番寻思后,觉得夜里抢劫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人比较安全可靠,便决定当夜行动“捞钱”。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一把水果刀躲藏于广场某一自动取款机附近,对在取款机上取款的人进行暗中观察、盯梢。一个多小时后,青年妇女莫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所盯梢的取款机处,取出人民币300元后向东风路行去。被告人李某悄悄尾随莫某至一无人小巷时,即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快步窜至莫某面前,对莫某进行持刀威胁抢劫,将莫放财物的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手机一部。得手后,李某迅速逃离犯罪现场。受害人莫某当即向附近派出所报警,办案民警及时调取了银行监视录像,通过户籍电子信息的脸谱搜寻,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次日凌晨,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